

貫徹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的通知
- 分類:監理服務
- 發布時間:2015-03-31 17:49
貫徹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的通知
- 分類:監理服務
- 發布時間:2015-03-31 17:49
附件一: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
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項目總監)是指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工程監理單位主持建筑工程項目的全面監理工作并對其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項目總監。項目總監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項目監理工作實行項目總監負責制。項目總監應當按規定取得注冊執業資格;不得違反規定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從事執業活動。
二、項目總監應當在崗履職。應當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應當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分包單位資格,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勞務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發現施工單位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項目現場,項目總監應當組織項目監理人員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工程監理,按照規定對施工單位報審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查,不得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
四、項目總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或者發生質量事故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五、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項目總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項目總監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接到項目總監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六、項目總監應當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不得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簽認。
項目總監責任的落實不免除工程監理單位和其他監理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應當承擔和履行的相應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總監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應當建立健全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的信用檔案,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公布。
附件二: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取得注冊執業資格的,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注1)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違反規定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并執業的,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2)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注3)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4)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造成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注5)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注6)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注7)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造成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注5)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注3)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4)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未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2)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簽認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注6)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注7)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附件三:
涉及處罰規定中注釋條文內容
注1: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2: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造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注3: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件》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注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注5: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注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注7: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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