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刊文摘
- 分類:監理服務
- 發布時間:2015-06-20 17:49
月刊文摘
- 分類:監理服務
- 發布時間:2015-06-20 17:49
改進建設監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設中介咨詢服務體系
建設單位作為建設項目對社會承擔責任的主體,是政府(社會公眾利益的代表)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管的主要對象。因此政府對項目的行政監管應主要是對建設單位行為的監管,兩者之間是行政管理人與相對人的關系。而監理履責是否到位,應由建設單位依據委托合同對監理的履約行為進行監督,兩者間是民事合約雙方的關系。如政府繞過委托方建設單位過于微觀地對監理在項目上的工作進行干預,無異于越俎代庖,事倍功半,其結果是本應承擔項目責任的建設單位不受約束,可以無所顧忌地違規建設、違章指揮,而監理處在政府與委托方之間左右為難,無所適從,處境尷尬,無法有效發揮其專業化管理作用,也難以使建設單位滿意。針對此現狀,應強化政府對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責任的監管,明確建設單位的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地位,引導其通過合約手段督促監理履約,協助或代表建設單位履行建設主體責任,實現社會利益導向與項目利益導向的統一。
科學合理地設置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監理既然是受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實施項目管理,則監理的安全職責就應以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為邊界,不能要求監理承擔建設單位職責以外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應當摒棄政府對監理以行政處罰為主的管理方式,如因監理違反建設單位委托合同中的約定而導致安全事故,應由建設單位依據合約追究監理企業違約的民事責任。同時要積極開展監理執業責任保險研究,將監理執業責任承擔納入法制化市場化軌道。通過明確監理定位,解脫監理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穩定監理隊伍,使監理人員全身心投入項目管理服務,更好地完成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職責,實現臨理制度的社會效益。
在明確建設單位的項目核心責任前提下,對不適當擴大的強制監理范圍進行梳理,實事求是地確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項目范圍,原則上應控制在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對于其他項目,則主要通過對建設單位項目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資格門檻調控,來引導這些項目委托項目管理或者監理。
同時,有必要清理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相關的各類企業資質和人員執業資格體系,逐步將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工程咨詢、工程建造等性能類同的人員執業資格整合成統一的工程項目管理類資質(執業資格),促進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服務的集成化,更加有效地整合利用社會資源,由項目管理企業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集成化管理服務。
作者:江辦省建設監理協會顧小鵬
——摘自《中國建設監理與咨詢》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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